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财保59号
申请人:平顶山市众合天力建筑材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龙门大道西吴庄村五矿风井南1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75395266E。
法定代表人:徐志钢,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省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张庄**(西环路北段先锋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80737642。
法定代表人:林戈。
申请人平顶山市众合天力建筑材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平顶山分行的账户,账号为2468********;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中心支行的账户,账号为9410********;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华耀城(平顶山)实业有限公司处享有的工程款项,以上保全限额45万元。申请人平顶山市众合天力建筑材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顶山市众合天力建筑材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平顶山分行的账户,账号为2468********。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中心支行的账户,账号为9410********。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华耀城(平顶山)实业有限公司处享有的工程款项。期限为二年。
四、以上一、二、三项保全限额45万元。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平顶山市众合天力建筑材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卫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苗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