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执24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路277号院新华区政府院内。
被执行人:河南省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张庄1号。
法定代表人:林戈。
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河南省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21)豫0402行审8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上述被执行人应履行标的1109254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为失信被执行人。
3、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机动车辆、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土地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59395.3元已依法冻结扣划至申请人账户。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欧旅牌豫D0××××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到期时间2023年11月10日,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12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并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59395.3元,未执行标的为1049858.7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等法律文书,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景奇
执行员 尹亚南
执行员 田 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邱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