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执26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
申请执行人行**,男,1967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
申请执行人王正端,男,1965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张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80737642。
法定代表人林戈。
被执行人张朋朋,男,1987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本院在执行***、行**、***、王正端与河南省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朋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为长期履行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402民初4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亿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福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