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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谢某;某有限公司;河南省某有限公司;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民终28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谢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谢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林某、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2)豫0402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某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763元,减半收取4381.5元,由上诉人谢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