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河南省广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许昌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003民初1200号
原告:河南省广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中路98号院3号楼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82248122B。
法定代表人:*贺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如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许州路与东苑街交汇处向西50米空港新城22号楼临街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MA3X5ADE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广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广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广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孙胜利
审判员***
审判员连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