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3民初2526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9月1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鹏,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民,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4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告:许昌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许州路与东苑街交汇处向西50米空港新城22号楼临街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MA3X5ADE43。
法定代表人:刘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彬,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广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中路98号院3号楼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82248122B。
法定代表人:韩贺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阳,河南钟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许昌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广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昌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广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许昌民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广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丽  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誉娴(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