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421执3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瑞沃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秀山路北段。
被执行人浙江央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斜红南路1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39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瑞沃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央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为防止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间转移或处置财产而不清偿债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央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795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周 斌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玉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