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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3738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腰铺镇二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897786635(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万美,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