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3738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腰铺镇二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897786635(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万美,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