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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40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月21日出生,住庐江县。 被执行人: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897786635,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腰铺镇二郎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44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联系电话:0551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