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401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庐江县。
被执行人: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腰铺镇二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8977866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振海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36.2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联系电话:05518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