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创展集团有限公司

處西中城创展实业有限公司、中城创展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2570号
原告:中城创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潇,该公司董事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涛,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城创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
原告中城创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城创展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城创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城创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城创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中城创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其余50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李沫雨
审 判 员 杨 婷
审 判 员 白隽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高 瑞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