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创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城创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创展(淄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初75号
原告:中城创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1幢14层1401号02B。
法定代表人:王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虎,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创展(淄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新博南路1号。
原告中城创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创展(淄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中城创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城创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城创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0元,由中城创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玉杰
审判员  戴永成
审判员  马清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