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2民初1514号
原告:中城创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1幢14层1401号02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创展能源(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中城创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创展能源(沈阳)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城创展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城创展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城创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中城创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井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