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元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台河市元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903民初150号
原告:七台河市元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景丰路**。
法定代表人:黄金花,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元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七台河市元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俊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柴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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