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102民初16400号
原告:珠海广睿汇利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港乐路1号A区厂房第6层607A单元。
法定代表人:程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飞,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素雅,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2年4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会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叶叶,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广睿汇利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飞、赵素雅、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叶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因不当得利获得的钱款3945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2月期间,原告委托甘肃龙海环境保护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在建的甘肃省项目的建设、运行、维护,被告为该项目具体运维负责人,其在运维项目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报销。自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11月30日,被告因该项目向原告申请报销共10笔款项,预支金额共计80095.97元。在原告日常查账过程中发现被告有虚假报账,经初步审核发现被告通过虚开发票等手段,虚报费用高达39458元,均据为己有,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返还,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一、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是与案外人甘肃龙海环境保护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关系,被告在甘肃龙海环境保护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甘肃龙海环境保护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发放工资。项目日常开销均向甘肃龙海环境保护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龙海环境保护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财务人员报备报销。二、被告在任职甘肃龙海环境保护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不存在任何虚假报账,被告的报销均向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报销凭证。原告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12月期间,原告委托甘肃龙海环境保护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在建的甘肃省项目的建设、运行、维护。被告为该项目具体运维负责人,其在运维项目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向甘肃龙海环境保护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原告珠海广睿汇利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提交报销。自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11月30日,被告因该项目向原告申请报销共10笔款项,预支金额共计80095.97元,双方因报销项目是否存在虚报及虚报金额等事项发生纠纷。
另查明,被告与甘肃龙海环境保护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20年8月24日至2022年8月24日,工作职位为兰州办事处负责人。被告工资由甘肃龙海环境保护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放,项目日常开销均向甘肃龙海环境保护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原告方财务人员报销。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不当得利制度对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有调节作用,目的在于恢复民事主体之间在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的利益变动。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系原告在建的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项目具体运维负责人,被告运维项目产生的费用,经被告向甘肃龙海环境保护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原告珠海广睿汇利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提交报销后,原告认为被告虚假报账,而被告认为报账均有相应的报销凭证,不存在虚报。因此,双方之间的纠纷实质上存在基础法律关系,且系在基础法律关系上就报销费用是否虚报等问题产生的纠纷,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另外,原告在庭审调查时称不知道被告提供发票的总额,而其提供的部分发票和转账凭证亦不足以证明被告虚报39458元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获得的钱款39458元的诉请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珠海广睿汇利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元,由原告珠海广睿汇利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 凯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