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洋重工装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

瀚洋重工装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压缩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执571号

申请执行人:瀚洋重工装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小站镇黄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44023512D。

法定代表人:李贺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会会,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胜利工业园西六路以东、南二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81746050T。

法定代表人:王向东,总经理。

瀚洋重工装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与山东**压缩机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3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压缩机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在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山东**压缩机有限公司主动申报名下财产情况,2020年10月2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山东**压缩机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山东**压缩机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信息反馈,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压缩机有限公司送达限制消费令。

4、2020年11月5日,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山东**压缩机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山东**压缩机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已被其他法院首封且有抵押,本案无法处置,无可供执行财产。

5、2020年11月5日,到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山东**压缩机有限公司名下设备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山东**压缩机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6、2020年11月5日,到被执行人山东**压缩机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约谈被执行人山东**压缩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经查,被执行人山东**压缩机有限公司因受担保圈及疫情影响涉案较多,金额较多,资金链断裂,已停止经营,无可供执行财产。

7、2020年11月1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山东**压缩机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第二次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

8、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与申请执行人瀚洋重工装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陶会会进行了沟通,向其通报了案件执行情况,并于2019年11月19日向其送达了案件终本告知书,要求其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申请悬赏。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进行申报,本院视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申请悬赏。

本案申请标的额255581.00元,无执行到位标的额,本院依法穷尽了可执行手段与措施,仍找不到被执行人山东**压缩机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瀚洋重工装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山东**压缩机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瀚洋重工装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对本案的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3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