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洋重工装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

胜利油田中意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91财保5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瀚洋金属设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中意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东营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天津市瀚洋金属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胜利油田中意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鲁0591财保5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胜利油田中意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账号××内的银行存款××元。天津市瀚洋金属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东营仲裁委员会移送我院办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瀚洋金属设备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胜利油田中意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已支付相应货款为由,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胜利油田中意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账号××内的银行存款××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945.2元,由申请人天津市瀚洋金属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金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