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36号之二
原告:四川公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工业园区乘犀路4号。
法定代表人:曹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凤名,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加霖,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西四环228号3号楼1-5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贾会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公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公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公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公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6元,减半收取计2,493元,保全费1,749元,合计4,242元,由原告四川公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永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珊
书 记 员 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