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西桂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大化分公司、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29民初1415号之一
原告:广西桂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大化分公司,住所地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文昌西路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9579437788N。
负责人:覃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英叶,广西维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228号3号楼1-5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670621X2。
法定代表人:贾会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西桂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大化分公司与被告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广西桂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大化分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西桂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大化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桂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大化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7.13元,减半收取计1993.56元,由原告广西桂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大化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绍流
审 判 员  韦群玲
人民陪审员  韦如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潘月花
书 记 员  韦宗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