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5财保25-1号
申请人: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芳林南路芳林大厦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698217002。
法定代表人:牛利涛,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嵩县。
被申请人: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住所地:嵩县城关镇金城北路城关派出所家属院1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MA3XF2632P。
法定代表人:顾利霞,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228号3号楼1-5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670621X2。
法定代表人:贾会超,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1)豫0325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现申请人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被申请人***、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就本案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银及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账户的冻结。
审判员 张红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江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