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5民初4414号之一
本院于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对原告***与被告宁夏春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宁0105民初441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宁0105民初441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十四行 “***”补正为“***”。
审 判 长 张 静
人 民 陪 审 员 ***
人 民 陪 审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