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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民终18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兴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上诉人北京**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19)内0581民初12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电力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2.将本案发回重审,判决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支付3300.00元人民币的工资;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已经受理本案并开庭审理,在已经查明本案的事实情况的时候,不对本案事实予以评判作出程序上的处理,明显对上诉人不公正,损害了上诉人的实体权利。 上诉人**电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决**电力公司不向***支付工资3300元,并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仲字〔2019〕60号仲裁裁决载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以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驳回**电力公司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仲字〔2019〕60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北京**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师 国 亮 审 判 员 张  雷 审 判 员 韦 青 青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其力牧格 书 记 员 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