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河南新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259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44号1层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75855D。
负责人:王志杨,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杰,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鹏飞,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新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管城区陇海路北德济路西16幢8层09号,注册号410105000027863。
法定代表人:赵春领。
被执行人:李水坡,男,汉族,1962年6月22号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王红霞,女,汉族,1962年1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33号1号楼3单元5层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5679051A。
法定代表人:李军。
被执行人:高原,女,汉族,1964年6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赵春领,男,汉族,1975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与河南新龙科技有限公司、李水坡、王红霞、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高原、赵春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12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一、被告河南新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54865元(该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自2018年7月1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所欠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李水坡、王红霞、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高原、赵春领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享有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水坡、王红霞、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高原、赵春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新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94元,减半收取804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新龙科技有限公司、李水坡、王红霞、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高原、赵春领负担。河南新龙科技有限公司、李水坡、王红霞、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高原、赵春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宣新于2020年3月0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新龙科技有限公司、李水坡、王红霞、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高原、赵春领名下银行存款12679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关磨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旭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豫0105执2590号
李宣新申请执行河南新龙科技有限公司、李水坡、王红霞、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高原、赵春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12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执行案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将被执行人高原名下位于中原区六厂前街54号楼付3号(不动产权证号1501071020)房产一套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年月日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

(2020)豫0105执2590号

送 达 文 书

名称和件数

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将被执行人高原名下位于中原区六厂前街54号楼付3号(不动产权证号1501071020)房产一套予以查封。)

受 送 达 人

送 达 地 点

同上

受 送 达 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 收 人 及

代 收 理 由

年 月 日

备 考

填发人:郭宏送达人:关磨
注: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