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964号
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凤仪路6号。
负责人白亚伟,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王红霞,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李景红,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王喜超,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李水常,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牛洪阳,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牛松伟,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李军,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沟赵办事处西连河村。
法定代表人李军。
被执行人郑州艺枫园艺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御府三号3号楼1单元1401号914101056817688153。
法定代表人牛洪阳。
关于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李水常、李景红、牛洪阳、牛松伟、李军、王红霞、王喜超、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艺枫园艺种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2246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1月14日、2019年2月22日、2019年4月29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水常、李景红、牛洪阳、牛松伟、李军、王红霞、王喜超、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艺枫园艺种植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向***、李水常、李景红、牛洪阳、牛松伟、李军、王红霞、王喜超、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艺枫园艺种植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19年4月30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
三、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向***、李水常、李景红、牛洪阳、牛松伟、李军、王红霞、王喜超、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艺枫园艺种植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5月10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委托被执行人***、李水常、李景红、牛洪阳、牛松伟、李军、王红霞、王喜超、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艺枫园艺种植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法院前往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水常、李景红、牛洪阳、牛松伟、李军、王红霞、王喜超、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艺枫园艺种植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委托信息均未反馈;
五、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2019年1月15日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牛松伟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7×××23财产,王喜超名下的财付通085e9858ec9c5a9daa6de00d1账户财产、郑州银行账户:62×××02,郑州艺枫园艺种植有限公司名下中原银行账户:41×××01,李景红中国民生银行账户:50×××90,本院于2019年5月9日、2019年7月9日对上述财产进行了扣划,于2019年5月23日将13890.29元、2019年7月9日将7973.19元,共计21863.48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六、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八、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李水常、李景红、牛洪阳、牛松伟、李军、王红霞、王喜超、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艺枫园艺种植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水常、李景红、牛洪阳、牛松伟、李军、王红霞、王喜超、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艺枫园艺种植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截止2019年6月27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13890.29元。
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水常、李景红、牛洪阳、牛松伟、李军、王红霞、王喜超、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艺枫园艺种植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松鹤
审判员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