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河南新龙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25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44号1层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75855D。
负责人:王志杨,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杰,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鹏飞,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新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管城区陇海路北德济路西16幢8层09号,注册号410105000027863。
法定代表人:赵春领。
被执行人:李水坡,男,汉族,1962年6月22号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王红霞,女,汉族,1962年1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33号1号楼3单元5层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5679051A。
法定代表人:李军。
被执行人:高原,女,汉族,1964年6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赵春领,男,汉族,1975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与河南新龙科技有限公司、李水坡、王红霞、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高原、赵春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129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一、被告河南新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54865元(该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自2018年7月1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所欠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李水坡、王红霞、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高原、赵春领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享有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水坡、王红霞、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高原、赵春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新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94元,减半收取804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新龙科技有限公司、李水坡、王红霞、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高原、赵春领负担。河南新龙科技有限公司、李水坡、王红霞、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高原、赵春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于2020年3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新龙科技有限公司、李水坡、王红霞、高原名下仅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赵春领名下有银行存款4308.12元,被执行人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两笔银行存款,分别为248.26元、732985.2元,郑州芳草地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对其中732985.2元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对732985.2元涉案款项予以提存,其余款项本院予以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新龙科技有限公司、高原、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水坡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赵春领名下有丰田(TOYOTA)牌(车牌号豫A×××××2)、五菱牌(车牌号豫A×××××X)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王红霞名下有雪佛兰牌(车牌号豫A×××××8)、开迪牌(车牌号豫A×××××7)汽车各一辆,现上述汽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
3.经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新龙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赵春领、王红霞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高原名下有位中原区××号号(不动产权证号:1501071020)房产一套,该房产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对该房产予以轮候查封(2023年5月7日查封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李水坡名下有位中原区××路××楼××单元××西西户(不动产权证号:0201024736)房产一套,该房产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对该房产予以轮候查封(2022年3月20日查封期限届满);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经向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高原、李水坡、赵春领、王红霞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委托沈丘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但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新龙科技有限公司、高原、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水坡、赵春领、王红霞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宏
审判员  关磨
审判员  申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