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16692号 原告:***,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685679051A。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郑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劳务费21000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市场利率计算至债权完全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份,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2017年元月25日被告公司在空白收据上写明***“下余工资叁万陆仟肆佰叁拾元”,后被告支付了15430元,但拖欠工资21000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公司工作,被告应当向其支付劳务报酬,故原告请求被告郑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劳务费21000元及利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1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劳务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21000元为基数,按照本判决生效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被告郑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申晓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