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2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劳动报酬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29日和4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8年3月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8年5月31日,将被执行人***、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4、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拘留决定,决定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拘留15日,但无法找到被执行人**;5、于2018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郑州吉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场所进行搜查,查封、扣押该公司三台电脑主机(旧);6、于2018年6月23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7、于2018年6月25日启动传统查控,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存在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