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江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江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1民初1543号
原告:河南江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段建业广场1号楼东楼14层2号。
法定代表人:*中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51号楷林商务中心北区一单元6层、7层。
原告河南江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河南江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江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江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80元,由原告河南江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