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250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天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庆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江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书代理人:**,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天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江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5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56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天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