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21民初1906号
原告: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台路。
法定代表人:***,给公司董事长。
被告:铁岭县大甸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铁岭县大甸子镇大甸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县大甸子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