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221民初1103号
原告: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岭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富工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富工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36386.00元;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和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又不申请公告送达,故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4.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袁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