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众缘节能锅炉有限公司

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221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生,住铁岭县。 被执行人铁岭恒平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李千户镇朴起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铁岭恒平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铁岭恒平纸塑包装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铁岭恒平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无收益性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铁岭恒平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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