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众缘节能锅炉有限公司

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调兵山市竹溪源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1221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调兵山市竹溪源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调兵山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调兵山市竹溪源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岭县人民法院(2018)辽1221民初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调兵山市竹溪源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调兵山市竹溪源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调兵山市竹溪源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明:被执行人调兵山市竹溪源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调兵山市竹溪源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调兵山市竹溪源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情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调兵山市竹溪源温泉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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