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1221执511号
申请人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铁岭恒平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李千户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铁岭恒平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221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铁岭县人民法院(2018)辽1221执5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