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众缘节能锅炉有限公司

***与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1221民初41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生,住辽宁省铁岭县。 被告: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诉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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