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14民初2710号
原告: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台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一被告:大***特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鑫和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二被告:***,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州区。
原告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特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23日和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7元,由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