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众缘节能锅炉有限公司

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大***特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14民初2710号 原告: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台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一被告:大***特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鑫和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二被告:***,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州区。 原告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特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23日和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7元,由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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