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7856号
原告:沈阳水星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街7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新台子镇新台堡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水星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铁岭众缘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原告沈阳水星仪表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水星仪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水星仪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水星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 斌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南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