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195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花路**。
法定代表人:高兴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宗宝,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孜,四川泰仁(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园大学城柳台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蒋永林,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序言,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5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5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52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田 笛
审 判 员 王 果
审 判 员 李 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袁龙飞
书 记 员 罗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