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成都市温江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蒋永林。

被执行人:成都市温江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长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15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与成都市温江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98703.38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标的198703.38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198703.38元。

二、终结(2018)川0115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 超

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

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