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15执6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温江区柳台大道东段208车,法定代表人:蒋永林,机构代码:1251000×××××2×××××。
被执行人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少林东街28号,法定代表人:黎杨,机构代码:915100002020537177。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54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3月0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0000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处置,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120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200000元。
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5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安全
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
人民陪审员  王秀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