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3180号
申请人:青岛顺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莱街道办事处马店工业园晓天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C2NDP4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衡山路12号新***邸3号楼二单元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QH1XJ7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5月21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9年7月29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人青岛顺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总价2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价2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