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润盛渣土有限公司

某某盛渣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81民初8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自国,男,汉族,1978年2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申请人:***盛渣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绣林街道太平坊大道江南绿园农副物流综合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张自国与***盛渣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鄂1081民初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盛渣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张自国提供的担保财产即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码:鄂D×××**)。张自国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自国以已与***盛渣土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制作了(2021)鄂1081民初88号之一民事裁定,准予张自国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盛渣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张自国提供的担保财产即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码:鄂D×××**)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