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81民初88号之一
原告:张自国,男,汉族,1978年2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告:***盛渣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绣林街道太平坊大道江南绿园农副物流综合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自国与被告***盛渣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自国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盛渣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自国撤回对被告***盛渣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2元,减半收取1376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张自国负担。
审判员 杨 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