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润盛渣土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盛渣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81民初88号 申请人:张自国,男,汉族,1978年2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申请人:***盛渣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绣林街道太平坊大道江南绿园农副物流综合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张自国与***盛渣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自国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盛渣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自国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自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盛渣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张自国提供的担保财产即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码:鄂D×××**)。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