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27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22213179。
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高彦军,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6609379075.
住所地:封丘县黄陵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付国强,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南省浩翔电器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3825元。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按照生效的(2017)豫0727民初268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40000元。本案的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一、2019年5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传票传唤日期到本院接受调查。
二、2019年5月7日、2020年3月2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分别对被执行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民政、证券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2019年9月3日,本院在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丘县管理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封丘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房产信息、收益类保险等。2018年8月31日,本院在封丘县住房服务中心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证号为2010-0003-0004的房产,本案处于轮候状态。
四、2020年3月25日,本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0年3月25日,本院对申请人进行了电话短信约谈,告知申请人本院穷尽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终本事宜征求了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目前,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恒伟
审判员 陈自彬
审判员 丁士阔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