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执30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
负责人:黄飞龙。
被执行人: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封丘县黄陵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付国强。
被执行人:河南省豫通泵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乡市榆东产业集聚区**纬三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乡市晨曦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封丘县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王自清。
被执行人:新乡圆通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乡市胜利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新。
被执行人:付国强,男,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住,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div>
被执行人:张国霞,女,汉族,1976年11月23日出生,住,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div>
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1977年1月22日出生,住,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div>
被执行人:朱济宾,男,汉族,1982年3月13日出生,住,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div>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5月6日出生,住,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div>
被执行人:云法军,男,汉族,1967年5月4日出生,住,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div>
被执行人:王自清,男,汉族,1964年8月13日出生,住,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div>
被执行人:温治霞,女,汉族,1963年11月24日出生,住,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div>
被执行人:温仁,男,汉族,1942年12月18日出生,住,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div>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与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豫通泵业有限公司、新乡市晨曦化工有限公司、新乡圆通实业有限公司、付国强、张国霞、李涛、朱济宾、***、云法军、王自清、温治霞、温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702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豫通泵业有限公司、新乡市晨曦化工有限公司、新乡圆通实业有限公司、付国强、张国霞、李涛、朱济宾、***、云法军、王自清、温治霞、温仁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了被执行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对执行线索进行调查。
三、本院依法向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告知可以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执行线索进行调查。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豫通泵业有限公司、新乡市晨曦化工有限公司、新乡圆通实业有限公司、付国强、张国霞、李涛、朱济宾、***、云法军、王自清、温治霞、温仁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沈志勇
审判员  武军霞
审判员  彭晓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