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八一路支行、河南北航液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703执7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八一路支行。
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668号皇冠大厦101号(1-2层)。
法定代表人:葛玉霞。
被执行人:河南北航液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县大召营镇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封丘县黄陵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付国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丰雷,男,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李琰,女,汉族,1973年5月12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执行人:付国强,男,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1977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关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八一路支行申请执行河南北航液压有限公司、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丰雷、李琰、付国强、李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03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八一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703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北航液压有限公司、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丰雷、李琰、付国强、李涛履行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北航液压有限公司、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丰雷、李琰、付国强、李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李涛名下位于新乡市金穗大道461号新乡国际公寓A座16层01号房产(所有权证号:2008-05897)、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丰雷名下位于新乡市开发区21号街坊建业绿色家园20号楼1单元1-2层东户(所有权证号:201220646)、新乡市解放路新建街12号院2号楼东3单元3层东户(所有权证号:2000912241)。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新乡市开发区21号街坊建业绿色家园20号楼1单元1-2层东户(所有权证号:201220646-1)。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李琰名下位于新乡市解放路新建街12号院2号楼东3单元3层东户(所有权证号:2000315013)。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孟庆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