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执恢3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葛天大道商务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753656736。
法定代表人:张哲,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黄陵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6609379075。
法定代表人:付国强,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月22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第三人:刘峰,男,汉族,1983年7月24日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葛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2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刘峰于2014年9月28日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第三人刘峰从2015年4月10日起租赁**名下位于河南省××路××楼××房产。申请执行人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认为第三人刘峰从2017年4月至2020年4月应支付被执行人**房屋(河南省××路××楼××房产)租赁费共计1107000元,请求法院提取第三人刘峰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的房屋(2017年4月至2020年4月)租赁费110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第三人刘峰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的房屋(2017年4月至2020年4月)租赁费1107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桂红亮
审判员 :王明欣
审判员 :张建岭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