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执恢35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葛天大道商务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753656736。
法定代表人:张哲,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黄陵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6609379075。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1977年1月22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20日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组;
被执行人:朱济宾,男,198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长葛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2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李涛、***、朱济宾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李涛、***、朱济宾的银行存款1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桂红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