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执恢3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葛天大道商务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753656736。
法定代表人:张哲,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黄陵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6609379075。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1977年1月22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20日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组;
被执行人:朱济宾,男,198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本院在执行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涛、***、朱济宾、河南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110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李涛名下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26号1号楼2层3号(不动产权证号:1401134210号)房产进行了第二次拍卖,以1286.775万元为第二次起拍价,现已流拍。申请执行人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抵偿债权,不再进行变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李涛名下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26号1号楼2层3号(不动产权证号:1401134210号)房产,以第二次流拍价1286.77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抵偿长葛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2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中的1286.775万元。李涛名下所有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26号1号楼2层3号(不动产权证号:1401134210号)房产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对被执行人李涛名下的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26号1号楼2层3号(不动产权证号:1401134210号)房产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桂红亮
审判员 张建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明杰